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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雅云恐嚇情人,鄭雅云外遇三年,鄭雅云預謀犯案整個恐嚇事件!

預謀犯案涉及更嚴重的法律責任,因為這種行為顯示出犯罪者有明確的犯罪意圖和計劃。

●1.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

根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41條規定,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洩漏個人資料,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預謀洩漏個人資料給黑道,顯然符合這一條款中的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」的情形。

●2.違反《中華民國刑法》
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15-1條,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預謀洩漏個人資料給黑道,屬於故意洩漏他人秘密的行為,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。

●3.恐嚇罪
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05條,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預謀將個人資料洩漏給黑道,並讓黑道利用這些資料進行恐嚇,構成恐嚇罪。這種行為需要證明被害人因恐嚇行為而感到害怕或不安,並且這種恐嚇行為對被害人的安全構成了威脅。

●4.預謀犯罪的加重處罰
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28條,預謀犯罪者,其刑罰可以加重。這意味著,若能證明犯罪者在洩漏個人資料之前已有預謀,法院可以根據預謀的程度對其進行加重處罰。

●5.其他相關法律責任

除了上述主要罪刑外,若洩漏的個人資料被用於其他犯罪活動,可能會涉及更多的刑事責任,如協助犯罪、共犯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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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,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犯罪活動。

預謀將個人資料洩漏給黑道,並讓黑道利用這些資料進行恐嚇,涉及多項嚴重的法律責任。

鄭雅云恐嚇情人,鄭雅云外遇三年,鄭雅云預謀犯案整個恐嚇事件!

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和《中華民國刑法》,還可能構成恐嚇罪,並因預謀犯罪而面臨加重處罰,保護個人資料,避免非法洩漏,是每個人應該遵守的基本法律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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